权利与原则学派继承了美国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革传统。我们于一开始便应当指出,许多人把“自由主义”一术语视为于新政时期达到政治和法律活动最高点的社会改革派。但是,“自由主义”一术语还常常适用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这两位英国经济学家倡导工业和商业领域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这一原则,恰如我们所见,已于法律与经济学派中得到复苏。“经济自由放任主义”这一术语可以用来指一种社会社会观,以与权利与原则学派的社会改革自由主义相区别。
与法律与经济学派及批判法律研究学派不同,权利与原则学派处于政治的中间地位。它接受业已确定的宪政和制度机构的基础,但却希望纠正财产的社会分配中所出现的严重不平衡现象。它的最明显的特征是,不管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它都坚决强调有利于个人的权利和正义诸原则。该派的观点是,个人权利和正义诸原则只要为法律所承认,便会形成超乎于根据公共利益而界定的集体目标之上的权利或“王牌”。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乃是这一哲学最著名的倡导者。他们在有关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分歧,但如我们所见,他们也持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假设。
一、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哲学。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题为《正义论》这部著作。该书出版后遂引起了巨大反响,并于几年内便成为一部最为广泛讨论的法律哲学著作。罗尔斯所弘扬的政治和法律生活的理想可以被理解为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温和的社会改革的描述。与古典自由放任主义不同的是,罗尔斯并不反对旨在对处于不利地位的阶级的地位进行改善的政府措施。实现合理程度的经济平等,对他来说,乃是一种正义需求。然而我们将看到,当自由与平等发生矛盾时,罗尔斯给予了自由以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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