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角度来看,东亚民主品质不佳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第一是缺乏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西方民主理论认为:一个理想的民主社会,应该建立在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基础之上。没有一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独立的司法系统,民主的质量很难保证。既然选择了西方民主框架,那么各方就应该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来进行博弈,这首先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体系,但很多亚洲社会都未能做到这一点。
此外,这种体系的真正落实又需要深入人心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正如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Berman)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但是东亚社会普遍缺少西方意义上的法治传统。例如,曼谷市民对于2006年的军事政变均普遍表示欢迎,西方社会就很难理解民众怎么能支持军队推翻一个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合法政府呢?泰国法庭后来又以选举作弊为由,以速战速决的方式裁决泰国人民权力党及其联合执政党为“非法”,西方主流媒体称这种做法为“司法政变”。
法治不足也体现在普通公民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感不高。美国《时代周刊》2009年1月12日报道,即使在法治程度相对比较发达的韩国,韩国民调显示韩国人民对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信任度也不强,多数人认为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也不具备一个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所需要的公信力:2010年台湾高等法院的法官集体贪渎事件曝光,2004年人们不满高等法院对两颗子弹带来陈水扁当选的裁定,2007年红衫军数百万人走上街头抗争等情况,都反映出人民对在现有司法体制内解决问题持强烈的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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