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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黎元洪被迫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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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6月6日,北京举行国务会议,内政总长高凌霨首先发言,高说:“总统近来对于政务,有的不经国务会议直接处理,有的则以命令方式,直接交院办理。例如制宪经费、崇文门监督任免案、任命张拱宸为军警督察长案,都是总统独断独行,这实在是违反责任内阁精神,侵越内阁职权,我个人认为,总统既然对于我辈阁员不信任,我辈只好退避贤路。”高的话讲完,交通总长吴毓麟、司法总长程克、财政总长张英华都异口同声地赞成内阁提出总辞。

总理张绍曾还没有来得及开口,高凌霨又说:“如果总理不愿意辞职,我们阁员也可以联名辞职。”吴毓麟并且大骂黎元洪不已。张绍曾这时只好很勉强地说:“要辞职还是大家一块辞职好了。”拥黎的政学系阁员农商总长李根源、教育总长彭允彝都没有发言。高凌霨乃把津、保派事先拟好的辞呈电搞拿了出来,请大家签名,这个通电全文如下:

“呈为辅弼失职,责任不明,请予罢斥事。窃于二十四日财政部收到税务处公文一件,内开借拨海关重建房屋一案,奉大总统批:出使经费月拨十三万元,国会制宪经费月拨十七万元。其修建江海关经费,即照数匀拨,财政部查照知行等因,佥以制宪为国家根本大业,本应宽筹经费,以促观成,出使经费,亦关重要,惟依法定手续,须先经由国务会议通过,方生效力,历次陈明,未蒙谅许。乃于六月二日又接府秘书厅函交由府派哈汉章往京师军警督察处复呈一件,奉手谕交院照办各等因。是日又经议决调薛笃弼为崇文门税务监督,拟具命令,副署送府,时经三日,复未蒙盖印发下。伏查民国《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度,故于第四十五条明定,凡大总统发布命令,须经国务员副署。又查政府组织令,国务由国务会议行之。又查《国务会议规则》第一条所列国务会议事项,第三项预算外之支出,第七项简任官之进退各等语。是借拨关款,及简任税务监督各案之必须经由国务会议议决办理,具有明文。今大总统事先出以独断,事后不纳劻勷,凡劳鼎座之分忧,实出阁员之失职。绍曾等既不蒙信任,惟有仰恳钧座立予罢斥,以明责任而重法制,不胜屏营待命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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