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屏东合作金库突然发现一位职员,在一年左右竟然神不知鬼不觉地挪用公款达四千万之多,引起各界对银行作业内部管制不够周密的怀疑。跟几位朋友闲聊,就聊到当年的当铺票号组织虽然古老些,可是管理节制方面,有条不紊,确有其独到之处呢!
依据典籍上记载,唐代初年就有所谓典当业了,再看宋元明历朝的私人笔记,以及诗词歌曲都有关于典当故事和吟咏,足以证明自唐以降,典当业就成为社会上一种用物品来抵押借贷而不可缺少的一种正当行业了。
典当业大致分为典、当、质、押四类,是按资本多寡、利率厚薄、时期长短而划分的,典当业自然是以典的规模最大,当次之,质押更次之。
我们拿清朝来说吧,在政府还没设立官银号金融机构之前,无论是朝廷库收,地方的税赋,以及各种协饷杂项收入,有些省份规定可以存放在典里生息。可是利息比一般民间利息为低,只有七八厘,最多不得超过一分,有些贫瘠省份最高利息还有不到一分的,这对生意人来说,是最稳妥可靠、利润又厚的生意了。不过这并不是每一家都有资格承做,必先经过当地官署审查合格,发给“公典”凭执才能正式承受官家存放款项,在一开始只有典才有资格当公典,一般当铺是不准承办这项业务的。早先典当之分就在于此。
到了康熙末年,凡是幅员广阔、人口稠密、财源充沛的省份,因为库款寓足,如果报奉户部核准,也可加以通融,拨一部分库款,存放指定的当铺里,当铺则按八厘以下生息,最高不得超过八厘,这种当铺名之为“朝廷税典”。清朝当时全国共分为十八行省,差不多每一省份都有几家公典。至于供一般市民通有无的质押那就更多啦!可是最奇怪的,是辇毂之下皇皇帝都,大街小巷到处都有当铺,所谓公典反而极为罕见,就是质或押也是南多于北,南方各省质押随处可见,越往北来质押就越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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