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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四节 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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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属山泽产品。夏、商、周奴隶制时代,矿产的开采冶炼,均为奴隶制国家控制,由官有手工业经营。《周礼》有“卝〔kuang,同矿〕人”一职,其职责是“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周礼·地官司徒·卝人》),百姓不得随意采掘冶炼。

春秋时期,矿产也大都为国家所垄断。《管子》书中曾阐述了国家必须垄断矿产资源的理由。首先,国家必须垄断货币制造权;金、玉、银、铜是制造货币的材料,国家要垄断货币制造权,就必须控制货币材料的来源,即垄断金、玉、银、铜矿产资源。其次,金、银、铜、铁还是制造兵器的原料,国家要垄断兵器的生产和制造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也必须垄断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第三,金、银、铜、铁等矿产是生产各种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及装饰品的原料,为人民生活所必需,销量大,利润高,由国家实行垄断和专营,可以为财政取得大量收入。《管子》举铁为例说明,每个女工要做针线活,都必须有一针一剪;每个农民要耕地,都必须有一耒一耜(犁头);木匠要做木工,也必须有一斧、一锯、一凿、一锥。如果铁器的生产由国家垄断经营,把每根针的价格加一钱,30根针就可以增收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人头税每人每月30钱);剪刀的价格加六钱,五把剪刀也可以多得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耜铁每个加价10钱,三个耜铁也可增加一个人人头税的收入。这样,国家不用向百姓直接征税,通过铁器加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收入,而且这种“税收”,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管仲治齐时,对矿冶实行国家垄断,在各产矿地设铁官,招民采矿,冶铸与销售由国家统一管理,所获之利,民得其七,官得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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