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两制历经宋、金、元、明取得法定货币地位以后,一直为官私收付的主要法定货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行用。清朝曾经对银两制制定几条规定:征税起征点初为一两,乾隆时减为一钱,一钱以上必须用银,以下听民自便;法定制钱1000文合银一两,纳粮时小户零星税银及大户尾欠银一分收钱十文;纹银为标准成色;政府会计都要银两核算。此后,举凡市场交易和政府收支,甚至民间往来,多以银两为货币单位计算。银元通行之后,再以银元对银两来折价收付。清季和民国时期,银两的本位币地位,并不因银元发展快而受影响,直到1933年3月废两改元为止。共计存在405年。
银两常用的有四等:一是银元宝,通用的基本计算单位重50两为一锭,特大的重500两,又叫马蹄银;二是中锭,约重10两,秤锤状,又叫锞〔ke刻〕子或小元宝,马蹄形;三是小锭,重量自三两至五两不等,多呈馒头状,又叫小锞银;四是一两以下的碎银或银屑,叫福珠、滴珠。各种银两在使用时必须用平砝衡其重量,叫平秤。民初调查说当时平砝有170多种,实际不止此数。政府法定公用的有库平,用于国库省库,库平一两重37.31256克。各省及省内也不同,如省库平、道库平、盐库平等等。次为关平,各地海关用,各关也不同,中央法定的一种重37.68克。征收漕粮折色所用的叫漕平,更无统一标准,因地而异,同一地也有不同漕平标准。上海通用漕平。漕平的实际重量比库平、关平都低。另外还有市平、司马平、公砝平、钱平等等。各地负责鉴定银两的机构叫公估局,负责看秤看色。无论是本地银两或外地流入的银两,均由该局在银两上用土法鉴定成色,秤定重量,然后在银锭上批注,才可行用。鉴定者都凭多年经验鉴定,所获结果相当准确,并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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