谥号是周代才有的。这是给贵族上层人物,如天子、诸侯、卿大夫等死后起的一个带有盖棺论定性质的称号。《逸周书·谥法解》是这样解释谥号的:
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者,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
这说得非常清楚。你行为高,功绩大,就给你一个伟大的称号;行为平常,功绩不突出,就给你一个一般性的称号。行为虽由你,但谥号却由人。所以秦始皇一登上皇帝宝座,为了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便迫不及待地下诏书说:
朕闻太古有号无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以来,除谥法。(《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被推翻之后,汉王朝不知是否为了同“暴秦”有别,故意反其道而行,又恢复了谥法,从此谥法一直延续到清。下面分几个问题加以介绍。
定谥号是依据传说为周公旦制定的《谥法》进行的。这部《谥法》就是《逸周书》中的《谥法解》。唐代张守节作《史记正义》时,把它抄录下来,附在了后边,仍袭用《逸周书》中的名称。现附于《史记》的后边。
自东汉刘熙以来,注解《谥法》的有六家。因为各家所据的本子不同,加上历代传抄讹错,条目、文字、次序都互有出入。宋代苏洵奉皇帝之命,重新编定。《四库全书简明目录》说:
取刘熙等六家《谥法》,删定考证,除其糅杂,凡所取者一百六十八谥三百十一条,新改者二十三谥,新补者十七条,又有七法八类,于旧文多所刊正。
这部《谥法》就是历代定谥号的“宪法”。其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类:褒扬,贬斥,怜悯。我们各举数例如下(据《史记》所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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