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图书馆的行政管理隶属于中央主管教育的机构——学部。
学部设大臣,下设左右丞,管理图书馆事项。清政府又在各省设提学使司,作为新式省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上面受中央的学部和本省督抚领导。提学使司下设学务公所,公所下分六课:总务课、专门课、普通课、实业课、图书课、会计课。各省图书馆统一归图书课领导。京师图书馆归学部领导。
1911年爆发辛亥革命,次年临时政府成立。图书馆行政管理隶属于教育部。1914年7月颁布“教育部官制”,其中规定总务厅负责“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事项”。社会教育司负责“博物馆、图书馆事项”和“各种通俗博物馆、通俗图书馆事项”(见《第一次教育年鉴·甲编·教育总述》)。1918年12月《教育部分科规程》中,规定总务厅下属庶务科负责“本部所辖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事项”和“调查公立私立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设置”事项;社会教育司下属第一科(图书博物科)负责“博物馆图书馆事项”。第二科(通俗科)负责“通俗图书馆巡回文库事项”。正是根据这个规定,民国初期的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对京师图书馆选址、调书等事项,才由周树人(当时为第一科科长)负责办理。
1928年6月颁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改教育部为大学院,取消各省教育厅,把全国划成若干个大学区,负责管理各地教育、学术机关。规定大学院直接管理国立学术机关,其中包括国立图书馆。各大学区设立教育处,负责公立图书馆事务。大学区取消后,恢复省教育厅制,规定教育厅第三科(即社会教育科)负责图书馆、博物馆事项,县教育局条例中,规定教育局负责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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