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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三节 疆域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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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权形式、行政制度、管辖办法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也很大,疆域的定义很难确定,也很难一概而论。但对疆域的主要类型还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正式行政区

无论是中原王朝,还是地区性、边疆的政权,这都是它们疆域的主要的、基本的部分。一般设置于农业区或半农半牧区,有正式的、分级的行政机构加以管理。这些机构都有固定的或经常性的驻地和明确的管辖区,对区内人民登记户籍,征集赋役和税收,执行法律。最高统治者拥有对内对外的全部权力。从秦朝(公元前221—前206年)以来历代设置郡、县(侯国),或州、道、路、府、行省(省、布政使司)、厅的地区,除少数例外,一般都是正式行政区。

(2)特殊行政区

在边远地区、新控制或占领的地区、非汉族(或非本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行政区,统治者给予一定的优待,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如减免部分或全部赋税,不进行经常性的户籍登记。这些单位的名称与正式行政区相同,长官也由中央或上一级政府任命。这种单位往往是一种过渡形式,等条件成熟后就会改为正式行政区。如西汉时在西南和南方新占领区设置的“初郡”,历代在边远地区新设置的行政单位等。

(3)军事驻防、屯垦区

在边疆地区设置的军事机构,以控制、监护、管理当地的政权或一部分行政事务的区域,如汉以后的西域都护府、西域长史府,唐代的大部分都护府,明代缘边的卫、所,清代的将军。这些单位都固定或经常性地驻扎军队,实行屯垦,有明确的防区或辖区,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对辖境内的行政和民事部分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很不同:有的还保留当地的自治政权,而不干预它们的内部事务;有的完全不负行政责任,而由中央政府委派的另一套行政系统来管理;有的同时兼管民政,因而与上述特殊行政区并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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