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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汉至唐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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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同姓为婚

秦汉至唐,禁同姓为婚仍十分严格,实行宗族外婚制,这当然是对周礼“同姓不婚”原则的继承。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缌麻以上按亲等为五服内的亲属,属“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之列。与禁同姓为婚相关联的是严禁尊卑为婚,法律明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唐律疏议》)。法律在实行同姓不婚的同时,并不严格禁止异姓平辈近亲结婚,表兄弟姊妹之间的中表婚在中国历史上长期流行。从遗传和优生学角度看,表兄弟姊妹与堂兄弟姊妹的血缘关系是相同的,同属近亲婚配,对后代成长极其不利。

汉唐间,也存在过不禁止同姓通婚的短暂时期。汉末两晋,战祸连年,人口锐减。晋武帝便一反前代同姓不得通婚的禁令,允许同姓可以通婚。南北朝时期,由于强调门第,士族间的婚姻范围越搞越窄,以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血缘异辈婚、中表婚。南朝后期士族因此变得“肤脆骨柔,不堪行步,体羸〔lei雷〕气弱,不耐寒暑”(《颜氏家训·涉务》),在智力上则是“笔则才记姓名”(同上书《勉学》)。南朝士族衰败,此为原因之一。

(2)严禁良贱通婚

严禁良贱通婚即严禁有钱有势的人和无钱无权的人通婚。封建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尊卑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一条准则,在汉唐期间则尤为统治阶级所注重,每每被列入法律条文之中。秦灭六国,秦始皇刻石记功。泰山刻石规定,在婚姻关系上要“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汉代,大力提倡和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婚姻讲究等级门阀之风愈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明确严禁贵族和平民结婚。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冬诏令“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北史·魏本纪二》)。至唐,法律对严禁良贱通婚也作了明文规定。唐代的贱民包括部曲、乐人、杂户、官户、奴婢等。比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徒一年半。法律并禁止娶犯罪后逃亡的妇女为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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