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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元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四节 贞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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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节所述的宋代以后妇女处境与地位的变化,是与以那个时代在思想意识中逐渐占统治地位的理学的兴起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被运用密切相联系着的。

宋代出了几个大儒,创立了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的方法治经的理学,使中国的学术思想以至风俗制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社会的婚姻道德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理学家以“穷天理,灭人欲”作为理想的道德原则,因而对贞节问题看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他们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提到“天理”、“自然”的高度。只准丈夫出妻休妻,不准妻子主动要求离婚。北宋仁宗时的理学家程颐更将贞节观念推向了极端。他在回答“当孀妇穷而无所依托,是否可改嫁”时,断然说道:“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近思录》)。这段话经过其他理学家的一再宣扬,成为理学的一句名言,影响极为深远。

需要看到,有关妇女贞节观念的理学思想的形成、发展乃至成为一种体系是有个过程的,加上形成初期在传播时间和范围上的限制,因而在北宋时代,当时社会上还是不讳妇女改嫁,就是在宗室、士大夫阶层,妇女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两宋的法律也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儿媳柴氏,早寡无子,柴氏就打算尽携货财改适别人,当时朝中另一官员名叫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名德众望的大臣范仲淹,幼年丧父,其母谢氏改嫁淄州长山县朱氏,范亦改姓朱。范仲淹做官后,才奏请朝廷准其恢复本姓,又在苏州创设义庄,赡养范氏宗族,其中规定,妇女再嫁可得20贯作为嫁资,与男子娶妇所得相同,仅比妇女初嫁少10贯,而男子再娶则一文不给。程颐反对妇女改适,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也难以实践自己的说教。程颐兄程颢之子死后,其妻王氏改嫁章氏之子,程颐不曾出面劝阻,只是谢绝了王氏的礼物而已。甚可笑的是,程颐的甥女婿死后,程怕胞姐过于悲伤,便把甥女接来家中居住,然后帮她再嫁他人。这两件史实说明,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即使顽固迂腐如程颐者,也不免随俗行事,并在其甥女丧夫后根本不会饿死的情况下,决定将她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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