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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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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840—1949年)

中国封建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清道光(公元1821年—1851年)后期进入了“日薄西山,气息奄奄”的垂暮之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终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社会的性质和阶级关系从此都发生了变动。为了能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护专制主义统治,清政府于1900年前后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调整和改革,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条例分列于《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这些修订的新律有的颁行一年多,清王朝即告覆亡;有的直至清亡都未及颁行,所以在清末实际生活中并未起什么作用。纵观史实,晚清70年(公元1840年—1912年),从政府方面来说,仍实行《大清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项规定,封建的婚姻家庭礼法一如既往,禁锢、摧残、吞噬着人的生命。

19世纪中叶,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历时14年。起义领袖们制定、颁布了男女平等的法令,确立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和废除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娼妓等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自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起义领导人自己并没有贯彻婚姻立法的要求,而是沿袭封建体制,实行一妻多妾制,表明了农民起义的历史局限性。

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提上议事日程并提供实践机会的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是由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的成功,宣告了清王朝的灭亡,从此结束了在中国长达2000余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同时也为中国妇女第一次在较为广泛的范围里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契机。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就在同年2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第八号中阐述了天赋人权、男女平等的主张,并强调了妇女在“奔走国事”、“勇往从戎”中发挥的作用,认为“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事所必至”。同年3月13日,颁布了大总统孙中山签署的关于劝禁缠足的公报,提出此种恶习流传,“害家凶国”,因而须“先事革除,以培国本”。南京临时政府利用法律革除腐败的社会陋习、倡导男女平权的实践,对中国妇女,主要是社会中上层知识妇女挣脱封建礼教桎梏、投身政治和社会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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