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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四节 贞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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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起泛滥于世的寡妇守节陋习,至清末民初开始受到社会抨击。晚清著名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严肃批判了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他认为,夫为妻纲只是妻子对丈夫的片面义务,完全成了男子压迫女子的工具,中国的女子不能自己选择丈夫,但却要终身以之为纲,是极不合理的。清末著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政治家谭嗣同更是明确提出男女平权的要求,愤怒斥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反动节烈观。他认为,男女应有平等的权利。重男轻女、歧视和迫害妇女是违背人性与理性的。到辛亥革命前夕,一大批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革命家如蔡元培、秋瑾等已是身体力行,通过宣传、教育和革命的手段启迪妇女的良知,使她们认识包办、买卖婚姻和封建贞节观对自身与社会的毒害。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浪潮直接波及的南方诸省,甚至出现了砸毁贞节牌坊的革命事件,反动贞节观受到了一次震动。辛亥革命的成果为袁世凯篡夺后,妇女重又被套上了封建礼教的枷锁。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的《褒扬条例》,便是这方面的一个明证,其对女子的褒扬范围是:

甲.良妻贤母:行谊足为乡里矜〔jin禁〕式者。

乙.节妻:年在30岁以内,守节至50岁以上者;若年未50而身故,以守节满10年者为限。

丙.女子未嫁,夫死自愿守节者。

丁.烈妇节女:凡遇强暴不致从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其遭寇殉节者同。

与“褒扬条例”相结合,北洋政府对孀妇改嫁也作了诸多限制:“孀妇自愿改嫁由夫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夫家无祖父母、父母但有余亲即由母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母家亦无祖父母、父母,仍由夫家余亲主婚。”寡妇的改嫁无丝毫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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