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阶级在运用法和礼进行统治时总结出一些原则,从这些原则中可以看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说:“与其不辜,宁失不经。”“辜”是罪,“经”是常法。意思是说,宁可不按常法办,也不能错杀无辜的人。这个原则被后世所传颂。
《尚书·大禹谟》中说:“罚弗及嗣”;“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这里提出了四个原则,即:施用刑罚限于本人,不株连子孙;过失犯罪虽然后果严重,也可以从宽;故意犯罪虽然轻微,也要加刑;犯罪情节有疑点的,处刑时要从轻。
《尚书·吕刑》中有:宽严适中;刑罚世轻世重;以情定罪;疑罪赦免等定罪量刑的原则。“宽严适中”是说定罪量刑要中正,不偏不倚,不轻不重,恰到好处。“刑罚世轻世重”,又叫时轻时重,是说适用刑罚要有灵活性,根据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以情定罪”,是说犯了重罪,但属于过失,可以适用轻刑、减刑处罚;虽然犯的是轻罪,但如果是故意犯罪,则要适用重刑,加等处罚。“疑罪赦免”,是说对于疑难案件或一时搞不清楚的案件,要降级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还有一条具体原则:“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意思是说,处五刑有可疑者,可减等按“五罚”处理。“五罚”指出钱赎罪的五等:100锾、200锾、500锾、1000锾。如果按五罚处理仍有可疑者,则可予以赦免。
西周时还提出宗法伦理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明德慎罚”,“礼主刑辅”等原则。
西周统治者把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等等宗法伦理道德看作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规范,把违反宗法伦理的行为看作是严重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例如,《周礼》规定:“凡杀其亲者,焚之。”在诉讼制度上也体现这一原则。例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因此,复仇被视为孝道而得到认可。按照《周礼》规定,要报仇的人,只要到有关官吏那里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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