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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隋文帝与《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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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夺得政权,建立了隋王朝,称隋文帝,改元开皇,建都长安。杨坚曾在北周从政多年,亲眼看见严刑酷法的弊病。他当皇帝后采纳了刑部侍郎赵绰〔chao超〕提出的“行尧舜之道,多存宽宥”即实行轻刑恤罚的建议,定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开皇元年,隋文帝适应时势要求,继承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指派尚书左仆射高颎〔jiong窘〕、上柱国郑译等人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多条,留下500条,共12篇。《开皇律》是自秦以来历代法律中比较轻简的法律。唐朝及以后各朝的法律,在篇章体例上都沿用《开皇律》,它的影响是很深远的。

《开皇律》的修成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大转折,它使古代法制定型化。表现在:

(1)篇目定型。起初《法经》六篇,后来《汉律》60篇,魏晋南北朝各代法律篇目或多或少,变动不定。到隋《开皇律》定为12篇后,为唐、宋、明各代所承袭沿用。

(2)刑名定型。秦律中的刑名繁杂,以后几代发生变化,趋向简化,到《开皇律》时定型在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上,除辽代外,一直沿用到清代,基本没有多大变化。

(3)确定“十恶大罪”的罪名,自唐至清一直沿袭未改。

(4)规定的“八议”、“官当”制度也为后世法制所仿效。

总之,《开皇律》起着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从此长达12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封建法制基本上定型化。隋文帝制定《开皇律》的成就是不可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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