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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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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诉讼制度,都比以前更为完备了。

(1)“三司”和“三司推事”

唐代的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位一体的司法系统,简称“三司”。

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其长官叫大理寺卿,副职叫少卿,属吏有大理正、大理丞等,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都徒罪以上案件,复审地方上报的死罪疑案,对徒罪、流罪案件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对死罪案件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长官称尚书,副职称侍郎,属吏有郎中、员外郎等,负责复核大理寺报来的流罪以下及州(府)县徒罪以上案件。在复核中,如有疑案、错案,对徒流以下案件可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者自行复判;对死罪案件可转交大理寺重审,上奏皇帝批准。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掌有司法监督权,其长官称御史大夫,副职为御史中丞,属下有若干御史,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司都遵照皇帝命令,统掌法制政令。它们都有审判职能。凡遇到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共同审理,这叫“三司推事”。“三司”之间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这种制度加强了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比秦汉以来的司法制度更加严密和完备。这种联合审判的制度,是后世“三法司”的前身。

唐代出现了一些执法不阿的司法官吏。史书记载,唐太宗时的大理少卿戴胄,高宗时的大理丞狄仁杰,武后时的司刑丞徐有功,玄宗时大理寺卿李朝隐等,都敢于向皇帝直谏,纠正皇帝不依法断罪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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