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公元1279—1368年)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也没有成文法。到铁木真(公元1162—1227年)时才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并将他的训令写成法规,叫“大法令”,蒙古语叫“大扎撒”。从它流传下来的条文看,其内容从饮水吃肉到处置俘虏无所不包,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法律形式。
忽必烈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下诏“仪文制度,遵用汉法”,并着手制定元律。元朝第一部新律叫《至元新格》。它是由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主持制定,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刻版颁行的。它不按唐律篇章结构,是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的。“条格”即敕,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元仁宗时,将有关风纪的条格汇集成一部《风宪宏纲》。元英宗在位仅三年(公元1321—1323年),却制定了两部重要的法典。一是《大元通制》,包括制诏、条格、断例等部分,是皇帝诏令和案例的汇编,有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等方面法规,内容比较丰富,总结了元世祖以来60多年的法制事例。二是《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抚使编集的,但已“呈迄”中书省,并经中书省核准下达各地“照验施行”的,应当认为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规汇编。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现在,记载了元代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许多珍贵史料。到元顺帝时编纂了元朝最后一部法典《至正条格》。
元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公开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宣布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元朝统治者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蒙古人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北方汉族、契丹人、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即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各族人民为四等。汉人在政治上处于最低地位,连生命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元律规定,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因争吵、酗酒打死汉人,最多罚其当兵和赔偿“烧埋银”,即丧葬费;但在相同情况下,汉人打死蒙古人或色目人,要立即处死,还要出50两“烧埋银”。此外,蒙古人犯罪还享有许多特权,例如,不得刺字、拷讯,除死刑外,概不监禁。蒙古人犯法,只能由管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宗正府决断,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相反,汉人犯罪必须由蒙古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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