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六十六太府寺条记载了关于度量衡管理的三项内容:
一、度量衡的主管机构:度量衡在中央由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主管,地方上由州县政府主管。
二、颁发度量衡标准器:开元九年(公元721年)下达敕格,对在京的官署和地方各州均制发秤、尺、五尺度(步),斗、升、合等铜铸的度量衡标准器。
三、检定:各官署和私家的斗、尺、秤以及五尺度,每年八月送请金部太府寺平校,地方上则送请州、县政府平校,校定后必须加盖合格印方可使用。
以上三条规定,早在武德八年(公元625年)就已开始实行,大历十一年(公元774年),太府少卿韦光丰奏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直到大和五—六年(公元831—832年)还一再下敕重申。可见政府对度量衡的行政管理是认真不苟的。
除了行政措施外,政府还制定了严厉的度量衡法律条文。唐初沿用隋朝的法律,唐太宗继位后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照前朝之成文法,制定新法即《贞观律》。高宗时又诏命长孙无忌等制定《永徽律》,为确保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永徽律》逐篇、逐条、逐句详细解释,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疏议,连同律文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这是我国封建时代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的法典。现存《唐律疏议》共12篇,在第10篇《杂律门》中有关于处置使用度量衡器违法行为的内容,法律条文为:
第一条:校斛斗秤度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第二条:私作斛斗秤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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