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体禄太低而权力过大,只是官员腐败的原因之一。它既不是腐败的全部原因,也不是腐败的根本原因。为了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必须追踪州县盘剥所得的去向。
去向也很简单:一部分落人私囊,一部分孝敬上司。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包括"耗羡"在内的额外收入是只有州县才有的,因为只有州县才是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牧民之官"。也只有他们,才能在常规税费之外加收加派。这就会造成极大的失衡,即级别最低的州县的收入,竟大幅度地高于府道、抚督和中枢官员(京官)。这当然绝不可以,事实上州县也不敢独吞自肥。他们的这笔额外收入,是要拿出相当部分来孝敬上级的。问题在于要有一个名目,也要有一个规矩。没有名目,便会有行贿嫌疑;没有规矩,则无从把握分寸。好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帝国的官员们从来就不缺乏智慧,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很快就在实践中产生。它的名字,就叫"官场陋规"。
官场陋规又叫"规礼",也就是照规矩要送的礼金。这些规礼包括临时性的和常规性的两种。常规性的大体上是冬夏各一次,分别叫"炭敬"(取暖费)和"冰敬"(降温费)。再就是"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领导和领导的太太过生日),要送"节礼"和"寿礼"。礼金的多寡,因地(穷县富县)因职(肥缺苦差)而异,但不送是不行的。
临时性的礼金也有一定之规。比如上级来视察时要送"程仪"(即"路费") ;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要送"使费"和"部费",其中送给地方政府的叫"使费",送给中央部院的叫"部费"。此外,长官的门房那里要送"门敬",跟班那里要送"跟敬"。如果是接到任命,进京陛辞,或原本在京待命,即将赴任,则离京之时须向有关官员送"别敬"。公元1845 年(清道光二十五年),一个名叫张集馨的地方官,从朔平知府调任陕西督粮道(主管西北地区军粮的地方官)时,仅在北京的"别敬"就花了一万七千两银子。上任后,仅送给巡抚的规礼,一年四季就共要五千二百两;而这位陕西巡抚,便正是大名鼎鼎的林则徐(请参看张集馨《 道咸宦海见闻录》 )。实际上大约除海瑞和少数几个人以外,几乎没有州县不取"耗羡",没有督抚不收"陋规",没有京官不接受"孝敬"。能不在常规之外加码,便是清官。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即此之谓。这是连康熙这样的皇帝也无可奈何的事情(唯雍正帝曾试图革除,但至乾隆时即恢复)。正因为皇帝默认,百官奉行,谁也不当真把它看作腐败,因此是一种不算腐败的腐败,我称之为"非典型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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