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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在矛盾 一、天下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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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制度是由帝国的性质决定的。

帝国的性质是什么?有人说是"天下为公"。柳宗元《 封建论》 说,汤武封建"非公之大者也",因为那是"不得已"。商汤时,诸侯三千(其实多半不过是些部落),帮助汤王战胜夏桀。胜利之后,难道能把他们也废了?当然不能(汤不得而废)。周武时,诸侯八百(其实多半不过是些部落国家),帮助武王战胜殷纣。胜利之后,难道能把他们也改了?当然也不能(武王不得而易)。但是说到底,这种"不得已",也是因为有私心——既"私其力于己也"(有功劳),又"私其卫于子孙也"(有指望),因此"非公之大者"。

秦始皇创立的郡县制(帝国制)则不同。就其制度而言,是"公"(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就其目的而言,是"私"(其情私也),是为了自己一个人作威作福(私其一己之威也),并把天下人都当作自己的奴仆(私其尽臣畜于我也)。这样说来,秦制度也只能算是"半公半私"。但柳宗元认为,不管怎么说,从秦代开始就天下为公了(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于是我们要问:是这样吗?

不可否认,郡县制的帝国确实具有"公天下"的性质或意味。这种性质或意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资源的"国有制"、管理的"集权制"和官员的"任命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是直到帝国时代才真正实现的(邦国则封建于诸侯),这就是资源国有;"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是直到帝国时代才真正实现的(邦国则分权于诸侯),这就是管理集权。资源国有,管理集权,也就"一大二公"——集天下资源于一体,是为大;收天下权力于一统,是为公。"一大二公"的好处,是便于调动和集中人力物力,在诸如兴修水利、抗击天灾、抵御外敌时,凝聚成强大的力量。长城这样的国防工程,都江堰这样的水利工程,阿房宫这样的建筑工程,都兴建在帝国和准帝国时代,绝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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