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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卷 再得兄嫂 第一章 法不到处,有道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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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向来看重体制内的位置。即使武松这样的江湖好汉,也十分向往庙堂。

上回讲到,武松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以后,主动自首。

这时知县的态度已经完全改变了。当初他拒绝为武松立案,是因为他收受了西门庆的银子。现在,西门庆已死,他觉得对一个死人没有必要履行什么义务。相反,武松的行为,让他觉得是个义气烈汉,又想到武松还为他家的私事上京去了这一遭,寻思他的好处,一心要周全他了。

知县为什么要徇私枉法包庇武松?

第一,他和武松有私谊,武松帮他办过私事。

第二,他“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于是,对武松的道德肯定代替了、抹杀了对武松的法律判断。

而这后一点,也正是从《水浒》作者到《水浒》读者共同的心理和选择。

他和手下的吏员商量,把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然后,读款状与武松听了,写一道申解公文,将这一干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

知县的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武松杀嫂这件事上,他已经不止一次违法了。

我们来看看这个知县的作为,前后有两次犯罪:首先,面对武松的报案,他收受贿赂,不予立案。

收受贿赂,是受贿罪。不予立案,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渎职罪,是循私枉法罪。

其次,在武松杀人之后,为减轻武松罪责,掩盖真相,篡改证词,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是包庇罪,也是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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