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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甘肃冒赈案 王亶望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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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九年(1774)四月,乾隆皇帝下谕旨批准陕甘总督勒尔谨在甘肃如例收纳监粮的请求。此时的乾隆自然想不到,这是一道日后令他追悔莫及的谕令。

清朝的捐监制度始于顺治六年(1649),至康熙四年(1665)已经成为定例。到了乾隆皇帝即位时,捐监实行多年,已经是弊端重重。乾隆元年(1736),乾隆皇帝下令罢除一切捐例。但不久后廷议时,群臣认为捐监为士子应试之阶,请求允准户部收捐,收监粮以备各省赈济,乾隆皇帝同意,但只保留了折色捐监(折色,即将该收捐的粮食折价成银钞布帛或其他物产)。不过因为只有户部有收捐的权限,因而此项措施对增加粮食储备的效果并不明显。到乾隆三年(1738)时,乾隆皇帝将捐监的权限划归各省,由各省总督或巡抚主持捐监,但又规定改折色捐监为征收本色(米麦称为“本色”,指只能直接收捐粮食)。

按照乾隆皇帝的打算,原本计划各省捐谷三千余万石。遗憾的是,捐监收粮的权力下达到各省地方后,实行得并不顺利。这是因为朝廷只准地方收捐本色粮食,但地方收了粮食后,还要面临储藏的问题——“地方有司每以岁久霉变,易罹参处,折耗补数,贻累身家,一见积谷稍多,即为忧虑”(《历史档案著各省将采买补仓及纳谷捐监一概暂停事上谕》)。这样,地方官员为了避免因粮食发霉损耗引发的补偿,对征收本色往往积极性不高。

在这期间,不断有捐监案冒出,大多是地方官员为了中饱私囊,在经办捐监时私收规礼(旧时官吏﹑差役凭借便利,巧立名目的惯例性收费)。比如乾隆七年(1742)福建捐监“经收各员于部定仓费饭食之外,每名索取规礼二三十两至四五十两不等。查每名监生,统计捐费不过百十金,今公家收其二,官吏取其一,虽曰减价,其实加价”(《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九》)。最后查明涉案官员共收规礼一万五千九百三十六两。地方官员大收规礼,无疑大大提高了报捐的标准和门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报捐人数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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