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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盗陵案的最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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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21日。

在河北省遵化县人民法院的庄严审判庭上,解放前嚣张一时的惯匪、巨盗王绍义,双手戴着钢铐,低垂下他那颗被剃光了的脑袋,正在接受人民法官的审讯。

法官:王绍义,你在当土匪过程中,都犯下什么罪行?

王绍义:我在民国14年与大土匪头子杨二秘密勾结,杨二绑票,被绑户找我“说票”,从中落得老百姓的钱财。共合现大洋500多元。除此以外,匪头杨二还分给我钱1200多元,以后,我就在马福田部下当小匪头。在此时常去外边绑票30多次,得钱2万多元。将此钱交给马福田,给我们均分。民国十六年5月,我妻弟徐满生,兴隆县大泉人,与平谷县东高村艾永有些私仇,我妻弟与我说了,当时我说:不要紧,我给你报仇。隔日我就拿着三号德枪,去东高村东等候。第二次遇见艾永,我用手枪打两枪,打死了。以后我就没有做事情,这是在马福田部下当土匪时所做的罪恶。

法官:你由马福田部下回来以后,你自己都做了哪些事情?

王绍义:在民国二十二年时,我曾买了一只狗牌撸子当土匪。并联络20多人,进行绑票。共抢劫十余次。所绑的钱,准确数字忘了,大约有一万多元。同年,我们去头拨子绑票,打死一条人命,是别人打的。我不知姓名。

法官:你再交代一下盗掘清东陵的前后经过。

王绍义:民国三十四年,日本投降后,有马兰峪黄金仲找我商量盗陵之事,我当时同意……

1951年3月25日,河北省遵化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的联合判决书中,对清东陵特大盗掘案的首犯王绍义,作出了如下严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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