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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典章制度 赋税制度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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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年之久,历朝历代赋税制度多有变革,时而增加名目,时而又将众多名目合而为一。但其中却有一条根本的规律,由于最早是由黄宗羲提出,所以称为“黄宗羲定律”。黄宗羲认为,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从中渔取私利的弊端,但这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合而为一之后,名目尽失,就正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时间推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新加派。黄宗羲精辟地将这一道理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则因此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比如,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占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表示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实际上却都已并入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

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鞭法也是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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