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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夫妻 一 形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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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所有男女关系中最正当的一种。

人类的性关系,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形式,如纳妾、宿妓、偷情、通奸、苟合、强暴等。这些形式,历史上有,现在也并未完全消亡。但是这些形式都不正当,法律不允许,道德也不支持。所以,这些形式,有的要受限制(如纳妾),有的要受鄙视(如苟合),有的要受批判(如私通),有的要受制裁(如强奸)。其中,除纳妾因其是一种“准夫妻关系”而曾被容许,宿妓因其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曾被默许外,其他方式,都只能是地下活动,或半公开半地下,不大见得了人,只能偷偷摸摸,遮遮掩掩,鬼鬼祟祟。只有夫妻,才是光明正大的男女关系。中国如此,外国如此,世界如此。

那么,为什么只有夫妻关系才是最正当的男女关系呢?因为人不是动物。动物是自然的存在物,而人是文化的存在物。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动物的性关系不必规范,无须管理,也不存在文明与野蛮之别。人则不然,作为文化的存在物,他的性关系和性行为必须规范和管理,也必须从野蛮走向文明。夫妻就是人类两性关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成果。这种文明形式的形成,无疑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无疑也有着极其深刻的道理。作为人类两性关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成果,夫妻关系不仅是人类最正当的两性关系,也是人类最常规的两性关系,因而对男女性别角色的塑造,影响也最大。因为作为矛盾对立的双方,男性和女性都只能在对方那里得到确证,也只能在对方那里得到生成。有男人才有女人,有女人才有男人。女人是男人的一半,男人也是女人的一半。有什么样的男人,就有什么样的女人,而有什么样的女人,也就有什么样的男人。也就是说,男人和女人,都只有在一定的男女关系中,才能作为男人和女人而存在。夫妻关系既然是最正当也最常规的男女关系,则其对于男性和女性这两个性别角色的生成,也就必然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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