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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情人 四 偷情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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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偷情”这个词,实在蛮准确的。

一般地说,偷情的人,双方多少都有些情意。这情意有多有少,有长有短,有许以终身,也有逢场作戏。但即便是逢场作戏,也多少有点假戏真做的成分,因此在苟合的“春宵一刻”,也还多少有真心实意在其中。完全没有情意的是强奸,强奸却不能叫偷情。

至于“偷”字,就更准确了。偷字有两义,一指“暗地”,如偷看、偷渡;二指“苟且”,如偷生、偷安。偷情之偷,恰恰兼“暗地”和“苟且”二义而有之。因为所谓偷情,通指并非夫妇而产生爱情或发生两性关系。这种男女关系,当然见不得人,只能“暗地”而不能“公然”;当然也难以为继,只能“苟且”而无法“持久”。

事实上,不少偷情者,也只是想“苟且”一下。比如唐代维扬某巨商之妻孟氏就是。有一天,孟氏在家吟诗,一位少年忽然走了进来,说:浮生如寄,年少几何,岂如偷顷刻之欢?于是孟氏便与他私合了一回。又比如长山赵玉之女,有一天独游林间,看见一位锦衣军官,十分地潇洒英武,便感叹地说,我要是能得到这样一个丈夫,便是死也无憾了。那军官听了便说,我暂时做你一回丈夫行么?赵玉之女说,即便只做我一回丈夫,也会感怀君恩。于是两个人便在林子里做爱一次,然后高高兴兴地分手。

这就是地地道道的苟且了。在上述两例中,男女双方当事人连姓名也互不知晓,当然也不会有“天长地久”的考虑。他们或出于性饥渴,或出于性吸引,两相苟合,一而足矣,何用多余?这种并不打算长久的偷情方式,在中国古代称之为“露水夫妻”。露水存在的时间很短暂,不过只是天亮前一小会儿。太阳一出,露水便会晒干,消失得无影无踪。所以,这种苟合,一般地说,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麻烦,除非女方不慎怀孕,或被人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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