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政府规定,「实际存在年龄」超过一百岁的人,禁止从事任何劳力工作,以保障活人跟部分永生人的工作权。
这个规定的作用不大,因为鲜少有永生人对劳动性工作还抱有热情,尤其是实际存在年龄超过一百岁的永生人,根本不可能有人对工作有任何兴趣。
辛苦拉拔孩子长大成材的张婶常常回到医院,偶尔帮点忙、替偷懒的清洁人员扫扫地,不过是因为日子无聊。
现在的医院不比当年,属于活人的那一半空间都很冷清,属于永生人的那一半诊间生意就好得多,很多永生人会来美容他们的脸孔与身体、订做漂亮与多功能的义肢、从胃部抽取他们因过度怀念而吃喝进肚子里的食物残渣与酒水。
至于来看病的活人都在看一些芝麻蒜皮的小症状,感冒、牙痛、针眼、喉咙痛、胃痛、视力减退、口臭、肾结石、尿道发炎、疝气、包皮过长、盲肠炎、经痛、幻听、关节炎、偷窃癖、说谎、抄袭成瘾等等。
面对绝症之类的重病,若治疗过程太痛苦,病人肯定毫不犹豫放弃。
这是理所当然的吧。
在台湾有三千万个死人,两百五十万个活人,法令也配合广大的民意变得很有弹性——任何人在面临特定、巨大、不可抗力的痛苦的威胁下,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自由永生死」,除非出于个人的宗教因素,接到请托的医生不得拒绝患者的要求。
不只是绝症,因种种意外被送进医院急诊的伤者,有时也因为不想被截肢而快速签下「自由永生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这些人有很大的机会在死后还是可以控制他们原本要牺牲的肢体。
无病无痛,自然亡故的老死恐怕是最不划算的死法,任谁都不想在死后拖着一副毫无魅力的老朽尸体「过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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