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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也知留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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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骇人醒世,留给所有国营企业的当家人思考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首先,法人代表陈光辉是带坏这“一班人”的罪魁祸首,他借走私牟取暴利而转移海外变为私有财产。正是他的贪欲,将好端端一个注册资金超亿元的国营外贸公司拖进了罪恶的泥坑。而“一班人”亦步亦趋,为金钱所迷惑,根本忘记了自己是公有财产的掌权人身份,最后也深陷不能自拔!

由于借用了远华的走私通道,开元走私植物油可以说是无本生利的买卖:自1997年5月始到第二年的6月,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里,毛豆油、菜籽油,做了16船次,棕榈油做了一船,走私进口植物油26.9万吨。

因为对外签约订货,他们向银行申请开具的是90天至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只要交纳15%的开证保证金就行,也就是一船3万吨的毛豆油,开证时只要付750万保证金以后,所有环节便可运作起来。签约后,到货在40天左右的时间,然后便是销售。由于国内客户在向外订货时便已联系好,所以油到售完。销售的钱款将订货的油款部分由远华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换汇打到指定账户上,再由香港汇到开元公司的开证行的账户上,待到远期信用证兑付期一到,银行划拨已到账的外汇用于兑付信用证就行。

开具信用证时以转口贸易单证向银行备案,因此也就不要进口批文。香港外汇打进账户,正好造成了植物油复出口了的假象。财务部便可堂而皇之地进行付汇核销手续。

国内销售款的另一块,即走私利润则由陈光辉指定进入某个账户。这利润的一块便可用作下一船再开远期信用证的保证金了。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哪用得着一分钱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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