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组碰到的李宝民这样“赖皮货”又何止一个!王燕棣又是这样一个典型代表。
此人先后把3个公司的经营权出卖给赖昌星用作走私。他先是华东实业总公司贸易一部的经理,后是华东实业象屿进出口公司的负责人、象屿新中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象屿新大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后3个公司都被用来从事过走私原油、汽车、香烟的犯罪活动。赖昌星付给他的代价是350万元。
他的这3个公司都有军队背景。
王燕棣1999年9月6日就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他声称一不出钱,二不出人,也不管货物进出,只是把公司交给远华去做转口贸易,每年收取代理费,有无走私行为自己并不知道。而面对上述3家公司的走私的各种证据,王继续诡辩,自己只管盖章,具体操作都是远华,对经营中是否走私毫不知情。
随着审讯力度不断加强,王燕棣仍拒不承认自己知道远华利用三家公司从事走私活动的事,他谨慎地选择用语,只把程度放到“感觉不大对头”、“好像其中有鬼”、“为了公司利益,还要继续合作”等等。
办案人员反复研究材料,寻找“审讯地雷”,力求一下子炸毁他的心理防线。“新大地”公司在远华走私成品油的犯罪活动中发挥过巨大作用。王燕棣曾受赖昌星之托,出面与陈燕新签订过转租博坦油库103号、104号油罐的协议。这份协议在搜捕王燕棣的办公室时落到工作组手里,而且他的所谓公司所在地、办公用房也是赖昌星提供的,产权还是远华所有。审讯人员再审王燕棣时,出示了那份“租罐协议”。
问:“上面的签字是你的亲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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