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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自救与自由 杀鸡儆猴,猴为什么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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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市公安局派出便衣交通协管员抓拍并曝光行人违法乱穿马路的照片,引起媒体热议。对于这种以“示众”方式纠正乱穿马路的陋习,有人相信“打到了文明陋习的软肋”,因为中国人多要“面子”,曝光示众会比单纯罚款更具威慑力。

此后不久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一百多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据说,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当警方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南方都市报》)

尽管许多有识之士不懈地呼吁尊重违法者的人权,但是这种伴随着“示众+鼓掌”式的野蛮执法,却时有发生。去年漯河市政法机关在漯河人民会堂广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会后,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同样引来数万市民的掌声。鼓掌者的理由是,“这种形式不仅能够震慑犯罪,更能大长咱老百姓的志气,增添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

然而,“万人鼓掌”是否能为游街示众提供合法性?是否同样意味着托克维尔意义上的一种隐秘的“多数人的暴政”?是否意味着鼓掌者在公民权利上自戕?

虽然我们不能就此论定鼓掌侵权,毕竟,在这里鼓掌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表达,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毫无权利底线的喝彩在心理上为“示众式执法”搭建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不可否认,这种召集无数看客参与的“示众式执法”与古代“广场行刑”有着某种相似之处。然而,具体到对违法者个体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的不是公众对游街示众“鼓掌”,而是对以侵犯他者权利为代价、藉此达到宣扬政绩或教化民众目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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