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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演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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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官让他们把标语收起来,不要出声,安静地旁听。他们遵守了,把标语收了起来。

陈佐松开始辩护。他辩护的重点在于李百义虽然有杀人的故意行为,但我们需要从他的犯罪动机和成因来看这个案件的特殊性。陈佐松认为,李百义本质上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从他近十年来所作的事可以看出这种特质。他在实施杀人之前,有怀疑钱家明对李百义的父亲实施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前提,据此陈佐松认为,应尽早重新调查李百义父亲失踪案,两案并列,才能弄清事实真相和犯罪动机。

他还认为,李百义盗窃案也具有特殊性。其所谓劫富济贫的理想直接成为他组织盗窃团伙的动机,这是出于对社会的偏极理解导致,而不完全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李百义的偷窃对象事后证明大部分是贪官。而他的确把所窃财物分给了贫困人群。这至少证明李百义不是那种完全由利益驱动的十恶不赦的惯偷。

陈佐松重点例举了李百义十年来在黄城所做的慈善事业的详细情况。他说,这样一个在当地被公认为优秀慈善家的人,我们难道看不出他的忏悔之意吗?他当庭拿出李百义穿过的破衣服和烂鞋子。他承认李百义延宕十年没有投案,但他做了那么多事情,这个过程就是改过自新的过程,因为悔改是一个过程。这忏悔到了一个程度,就变成事实。所以,他说,在上个月,我的当事人决定,他要负起他应该负的责任,于是,他透过他的女儿,实施了投案自首的情节。基于李百义案件的特殊性、他的忏悔事实和由此发生的行为、即他的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政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陈佐松认为合议庭应适度量刑,给予李百义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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