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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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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个男人在某公共场所----比方说一个旅游区较为僻静的角落吧,强奸一个女人,被游客或保安人员当场抓住,扭送派出所。照理说,这状案子有目共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办就是了,没有什么可说的。简单如我这样的凡人,即便把事情想过来又想过去,即便有十个脑袋把天下的学问研过来又究过去,恐怕也觉得不会有别的什么结论。

其实,这便是我等的无知。

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理外也有理。理非理,非理理也。谁说强奸者就必定无理呢?谁说强奸者就不可能获得一些同情和辩解的说辞呢?

如若不信,且往下看。

“动机免罪”法:

女士们,先生们,这位男人的行为从现象上看确实有过失,但看问题必须看本质,考察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同时考虑他的动机。很明显,他是要杀害这个女人吗?不是。他是要抢夺这个女人的财产吗?也不是。你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男人对这个女人有什么恶意。恰恰相反,他不过是爱这个女人,一心想满足这个女人,只不过是以一种可能不太恰当的方式表达了他的心愿。而一个人的爱,无论怎样说也是一种高尚的动机,是我们这个时代和这个社会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一个医生也是有可能因为不慎而出现手术事故的,但这位医生是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信念走进手术室的,你们能依据偶然一次事故的后果,给这位医生无情打击和残酷斗争吗?

“主流抵过”法: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这位男人今天来旅游,没有买门票吗?没有买车票吗?吃饭没有给钱吗?喝酒没有付帐吗?违犯了交通规则吗?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他爬山,赏花,洗脸,买香烟,哼小调,上厕所,脱大衣,没有一件事有错,没有什么行为违法。他对这个女人的行为可以说确实不妥,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就是对这位女士,他也给予了热情的帮助,曾经为她赶走了可怕的狗,为她打开了汽水瓶盖,等等。我们看问题要看主流,要分清一个指头还是九个指头的问题。他在二十四小时内的二十三小时零五十分钟里都是一个无可指责的优秀公民,你们为什么无视主流抹煞主流而偏偏要揪住他那个不过十分钟的小节不放呢?你们把局部当全部,这对于一个人来说岂不是有欠公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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