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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运动”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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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是一个以文艺为主的月刊,鼓吹所谓“为艺术的艺术”,与当时的左翼文学相对峙。但胡适是“发愤要想谈政治”的人。1929年,他便在《新月》杂志上发起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

首先出马的是胡适本人,他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①这开头一炮颇为猛烈,直对着国民政府、党部机关,以致蒋介石本人,对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的状况有所揭露。

他这文章是由国民政府的一道命令引起的。那时,屠杀共产党、侵犯人权的事,本来屡见不鲜。“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国民政府却要装模作样,于4月20日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语意含糊,其中只提到“个人或团体”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权,却不提及“政府机关”。胡适看了很失望,在文章里写道,“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在这方面完全不给人们什么保障,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胡适的文章,矛头明确地对着了国民党政府。

文中列举了三件事实。一件是报载国民党三全大会的一项提案——“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其中说到,法院往往过于拘泥证据,致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故提案说:“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就应该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本人不服,可以上诉。但上级法院如接到党中央的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②胡适认为,这样以党代法,“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岂不是用党治代替法治,实际上根本取消了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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