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自由,这种全能,——整个可见的世界,亦即它的现象,都是作为它的表出和写照而存在,并且是按认识的形式带来的规律而向前发展的,——现在在它最完善的现象中,在它对自己的本质已获得完全恰如其分的认识时,它又可重现出来,即是说它所以现出来[不外两途],或者是它在思虑成熟和自我意识的最高峰,仍然还欲求它曾经盲目地不自觉地欲求过的[东西],那么,认识在这里无论是个别地或整个地依然总还是它的动机;或者是反过来,这一认识成为它的清静剂而平息,而取消一切欲求。沤就是前面概括地提出过的生命意志之肯定和否定,这种肯定或否定,就个体的转变这方面说,只校正一般的而不校正个别的意志表出,只校正而不破坏性格的发展,也不表现于个别行为中,而或是由于前此整个的行为方式愈益加强了作用,或是相反,由于这些行为方式的取消,[肯定或否定分别]就生动地表出了意志于既获认识之后所自由采用的那些最高规范。——要更明确的阐述这一切,亦即[说明]最后这一篇的主要任务,由于中间插入了有关自由、必然性、性格等等的考察,我们现在就容易多了,也更有准备了。在我们再次推迟了这一任务,首先考察了生命本身之后,那就会更容易,更有准备,而要不要生命正是大问题的所在。并且我们将这样来考察生命本身,即是说我们将争取概括地认识这无论何时都是生命最内在的本质的意志本身,由于它的肯定究竟会怎样?这肯定是以什么方式,在什么程度上满足意志的?何以能满足意志?一句话,意志在它自己的,怎么说也属于它的这世界里的处境,一般地本质地应该看作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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