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伟大的康德那里知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全部结构及其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中所有可能的形式,与在它们之中呈现并构成其内容的客体完全无关;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从主体出发,就像从客体出发一样,同样地可以了解时间、空间和因果联系。所以,我们可以同样精确地说,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是主体的直觉或知觉的形式;它们是客体对象或按康德的说法是现象对象的种种性质,也就是表象的各种性质。我们也可以把这些形式看作客体和主体之间无法消除的界线。
因此,所有客体都必须存在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之中,然而独立于作为现象的客体之外的主体却完全控制和监督着这些客体。如果要使出现于这些形式中的客体不成为空洞的幻想而具有意义,就必须放置在主体的视野之内才有可能。它们必须涉及某种东西,必须成为某种非对象的、表象的东西,必须成为某种并非只就主体来看才正确地相对存在,不依赖和它相对并作为它存在条件的任何东西,也不依赖这种东西的任何形式,简言之,必须不是表象而是物自体。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问:这些表象,这些客体,除了成为主体的表象或对象以外,是否还是别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下,它们会是什么?在与表象完全不同的一面,它们是什么东西?什么是物自体?我们曾经回答过这个问题,说它是意志,但在目前,我要暂时把这个答案摆在一旁。
不论物自体是什么,康德的结论是对的,康德说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决不是物自体的属性,只是由认识主体附加在物自体身上的。这就是说,它们只属于物自体的现象存在,不属于物自体本身。由于主体完全凭借自身而认识世界尤其是认识构成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与一切客体都没有关系。所以它们必须以表象的存在为根据,而不能以东西表象的具体表现物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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