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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表象世界再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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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面 与充足理由原则无关的理念柏拉图的观念:艺术对象

在第一卷中,我们只把世界解释为表象和主体的对象。在第二卷中,我们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世界,发现世界是意志,这个世界除了是表象以外,就只是意志。根据这种认识,我们称表象世界的全体和各个部分为“意志的客观化”。所以这就表明意志变为客体性的对象,即变为现象。

并且我们曾发现这种“意志客观化”有很多确定等级,在这些等级中,客观化程度渐渐地变得明显、完全,意志的本性出现于表象中,换句话说,意志表现为客体性的对象。在这些等级中,我们早已认识柏拉图的理念,因为这些等级正是确定的类属或一切有机和无机自然物的原始不变形式和性质,也是根据自然律而显现出来的普遍的自然力量。

因此,这些理念整个地表现于无数个体和殊相中,与个体和殊相的关系正如原本和抄本的关系。只有通过时间和空间才能想象这种杂多的个体,只有通过因果关系才能想象个体的生灭,而在所有这些形式中,我们只能认识充足理由原则的不同样态,充足理由原则乃一切有限事物和一切个别存在的终极原则,也是表象表现在个体知识中时的普遍形式。

相反,柏拉图的理念不受这个原则的支配,因而既无杂多性,也无变化。当表现柏拉图理念的个体数量一直涌现而又不断生灭时,柏拉图的理念仍然没有变化,充足理由原则对它毫无意义。理念是一切知识所归属的形式,如果主体以个体方式从事认知活动,柏拉图的理念就完全在它的认识范围之外。

所以,如果柏拉图的理念要成为知识的对象,唯有超越认知主体的个体性之外,这种情形才能发生。现在我们应该对这一点做更精确和更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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