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对美的讨论只完成了一半,只考虑主观的一面,但讨论进行到此,我们不得不在这里加上一段对崇高的讨论。因为美和崇高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美是主观一面的特殊变形。我们发现这个差别取决于下面所说的情形,即达到那种为一切美感静观所预设和必要的纯粹无意志的认知状态,对象使我们势必把意志从意识中消除;或者是否只通过自由自觉的超越意志而达到。被静观的对象与意志有一种不利的关系甚至具有一种敌对的关系,如果我们受意志支配的话,意志会完全破坏静观的活动。
这就是美和崇高之间的区别。
从对象方面看,它们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在每个情形中美感静观的对象都不是个别事物,而是力求在个别事物中显现的理念。换句话说,是某一特定阶段中意志的充分客观表现,像它本身一样独立于充足理由原则之外,它的必然相关者是纯粹的认知主体;正如具体的特殊事物的相关者是认知的个体一样,这两者都在充足理由原则范围之内。
当我们说某个东西美,就因此而肯定,它是我们美感静观活动的对象,并且有两重意义:一方面是说,看到这种东西我们就变成“客观的”,或静观它时,我们不再觉得自己是个体而是完全没有意志的认识主体;另一方面是说,我们在对象中所认识的不是具体的特殊事物而是理念。
只有当我们对它的静观活动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不是对象和对象之外任何东西的二者关系,因而不会落到对我们自己意志的种种关系上来并且完全是基于对象本身时,这种情形才会发生。
因为理念和纯粹的认识主体往往同时在意识中显现为两个必然的相关者,它们一出现,所有时间上的差别就消失了,两者与各种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全无关系,也在充足理由原则所带来的一切关系之外。它们可以和虹、太阳相比,却与水珠滴落的连续运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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