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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意志世界再论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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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意志是自由的,这种看法来自下述事实:根据我们的观点,意志是物自体,也是一切现象的内容的实质。一切现象也都是绝对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四种形式的。同时,必然性和特定理由的结果,完全相同,彼此通用,所以,一切属于现象的东西,换句话说,成为个别认知主体对象的一方面是理由,另一方面也是结果;同时在性能方面,是由绝对必然性来决定的,所以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现在的情形有异。因此自然界的全部内容,一切自然现象完全是必然的,而每一部分、每一现象、每一事件的必然性都可以证明,我们一定可以找出产生它的理由。这一点没有例外,因为充足理由原则具备无限有效的结果。

不过,另一方面,对我们来说,同一个世界中的一切现象都是意志的客观表现。而意志不是现象,也不是表象或对象,而是物自体,因此不服从一切对象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因此不是任何理由所决定的结果,也没有必然性,换句话说,是自由的。正确地说,自由概念是个消极的概念,它的内容只是对必然的否定,对结果和理由之间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产生的关系的否定。

现在,我们明显地看到,解决自由和必然之间的矛盾的方法,近来常常有人讨论这个问题,不过据我所知,他们的讨论不清楚、不充分。就作为现象或对象来说,一切东西都是绝对必然的;本体是意志,而意志则是彻底自由的。现象、对象必然无法改变地取决于不容间断的因果关系链条。但是这个对象的普遍存在和特殊本质就是对象中显示的理念、对象的特性,是意志的直接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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