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知道公理正义如何以较低的程度从个体化原理的贯彻之中产生,又知道如何以较高的程度从个体化原理中引申出善良性情,而这种善良性情是对他人纯粹的、公正无私的爱。当善良性情达到完美境界时,将他人及其命运与自身的命运放在同一水平上也不能比这更进一步,因为没有任何理由使他喜欢别人的个体性而不喜欢自己的个体性。然而其幸福处在危险中的个体在生命的分量可能比重视自己的特殊福利的分量更重。
在这种情形下,已达到至善和完全高尚的性格将会牺牲自身的福祉甚至生命去完成多数人的福祉。柯德拉斯、列奥尼达、里格拉斯、狄修斯以及温克里德都是为此而死的。每个为朋友和国家主动自觉地迎接死亡的人也都是这样死的。他们和那些为了维护整个人类的幸福而自愿接受痛苦及死亡的人处于同一个精神层次;和那些为了维护普遍真理的人也处于同一个精神层次。苏格拉底和布鲁诺以及很多为了真理而被教士们烧死在火刑柱上的英雄,就是这样悲壮献身的。
现在,关于上面所说的矛盾之词,我要提醒读者注意,以前我们发现痛苦是生命中的必然现象,也是和生命无法分开的。我们也知道,所有的愿望都来自匮乏、需求、痛苦,所以一切的满足都只是除去痛苦,却不能带来积极的快乐;欢乐欺骗我们的愿望虽然表现为积极的善,但是实际上,欢乐只具有消极性质因而只是恶的中断而不是终结。
所以,善、爱和高尚等有助于他人的地方,也只是减轻痛苦,能够促使他们从事善良行为以及关爱别人的,只是对别人痛苦的认识。这是直接从自己痛苦中了解到的,也与自己的痛苦一样让人刻骨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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