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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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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哈耶克的著作,常常会感觉到一种挑战,对我一向具有的某些信念的挑战。由此又引起我的反省,反省的结果往往是,我承认有必要对我的信念进行修正。这里我谈其中的一 例。

在现实生活中,我经常发现这样的例子:有一些很有才华的人在社会上始终不成功,相反,有一些资质平平的人却为自己挣得了不错的地位和财产。这个对比使我感到非常不公平,并 对前者寄予同情。据我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一个重要原因是前者不善于经营自我, 而后者善于。在我的概念中,所谓善于经营自我无非是善于利用人际关系和利用机会为自己 谋利,几乎与钻营是同义语,一向为我所鄙夷。我看重真才实学,而认为这种经营自我的能 力绝不属于真才实学,并且是有真才实学的人所不屑的。

然而,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对这种能力给予了充分肯定。他称这种能力为”企业 家式的能力“,其特征是善于恰当使用自己既有的能力,为之发现获得最佳运用的机会。他 认为,在发现自己能力的最佳用途上,人人都应该是企业家。一个人的成功不是取决于自己 既有的才能、知识、技术等等,而是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将它们转换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 报的人有用的具体的服务“,这正是自由社会的本质之所在。说白了,就是要善于推销自己 ,为自己找到最好的市场,卖最好的价钱。

这个论点无疑直接触犯了我的一贯的道德信念,因此我在阅读时在旁边打上了问号。但是,经过仔细思考,我不得不信服于哈耶克的论证的逻辑力量。哈耶克也承认,由于企业家式的 能力之强弱,造成某一特殊能力相同的人之间报酬悬殊,这种情况被视为不公,引起了极大 不满。同时,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才能去寻求市场,必然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就把大多 数人置于压力之下,”这是一个自由社会加诸我们的最为严格的也是最为残酷的要求“。但 是,哈耶克认为,让每个人自己承担寻求机会的压力是必要的。他的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论据 是,在自由社会中,才智不是特权,任何人无权强制别人使用他的才智,因为这意味着剥夺 了别人的选择权利。而且,如果根据才能而不是根据使用才能的有用结果来决定报酬,便意 味着必须有某个权力者对才能的等级进行裁决,这必定会导致专制。因此,”如果想替代那 种对自己的命运负责而导致的压力,那么可供选择的就只有那种人们必须服从的个人命令所 产生的令人更为厌恶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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