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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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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秋天快要到来的时候,优优走出了监狱。

优优出狱是因为她的肚子越来越大,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她必须实行监外执行。

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出监的手续依然繁琐。由于当初公安机关将优优关押的地点用电话通知她的亲属钱志富时,钱志富代表他的妻子当即做了表示,不再认这个丧尽天良的人是他们的小妹。虽然现在知道他们已在西山正觉寺落脚,但考虑到优优大姐目前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态,考虑到其夫钱志富在本案中担当过控方证人,所以律师梅肖英建议还是由凌信诚出面申请,安排优优监外执行的居住地为好。

凌信诚当然一百个答应。

虽然凌信诚与优优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及血缘的关系,但法院还是批准了他的请求,因为优优监外执行的法定理由是怀了孩子,而那孩子的父亲就是凌信城本人。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法定为优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而居住地的选择曾让凌信诚大伤脑筋。最后他跑来和我商量,商量的结果是在郊外山明水秀之处,租下一幢房子,既可让饱尝铁窗生活的优优感受自然的广大与鲜美,又可避开信诚的保姆和司机,他们也曾担当本案的控方证人,曾经当庭严辞指证过优优,再与优优一起生活,显然不大现实。而且凌家那间公寓,因是本案案发地点,优优一旦回去居住,恐怕看到哪里都是触目惊心!

经过一番挑选,监外执行的地点就选在了京南六十里外的清水庄园,凌信诚在那里租下了一幢临湖别墅,并且联系了附近的公安机关。一切手续齐备之后,在优优出监的那个日子,他约上我和律师小梅,一起将优优从监狱接出,直接接到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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