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节起谈“写”的表达方面,或者可以看作这本小书的重点。作文一般是就题发挥,所以先谈题与文的关系。题大致说有两类:(1)他人命题,自然是题在文先;(2)自己命题,题可以在文先,也可以、甚至常常在文后。
题在文先,即所谓命题作文,上学时期的练习几乎都用这种形式。这样,他人命题,自己作,见题之后的思和写要怎么样进行呢?首先当然是体会题意。文题之意,古代有些是难于先知的,如枚乘《七发》、柳宗元《三戒》,不看文就不能知道是哪七种、哪三种;即使没有数目问题,如韩愈《进学解》、李翱《复性书》,别人也难于知道究竟要怎样解、怎样复。到现代,这种情形几乎没有了,绝大多数文题浅明确定,一看就知道命题人的意之所向。自然,例外总会有的,如有的人很不愿意平实,或者想引出文的新境界,于是在命题上求新奇。这有多种办法,如“侵晨”、“雨”之类是简约,“进与退之间”、“在发愤的道路上”之类是含蓄,“杜鹃归去的时候”、“月下的沉思”之类是粉饰,等等。遇见这样的题目,体会题意就会比较费思索。如果想知道的是命题人的确切用意,这就相当难。但它也有易的一面,因为意不确定,那就只要沾上边就不能算错。以“雨”为例,可以写一篇记叙文,记某一天下雨或遇雨的情况,也可以写一篇说明文,说明雨的成因以及与农业的关系等,只要写的是雨,命题人就没有理由说文不对题,事实常常是,命题人要求的正是这样的可此可彼的自由。
浅明确定的题就没有这样的自由吗?也不然。这自然要看是什么样的题目。有的题目明显地表示命题人的意愿,如“读书的益处”,作者的自由就小,因为不能说有害处。但也不是毫无自由,即使内容方面不容许有较多的出入,表达方面还是可以独出心裁的,譬如不写成一、二、三、四的条条,而写成先无知后有知的感受。较多的题目不表示或不明显地表示命题人的意愿,如只是“读书”,作者的自由就大多了。首先是内容方面。应该说,与读书有关的内容是无限的,选定哪一种,可以由两方面的条件来决定。一个条件是“兴趣”。与读书有关的事,有不少是自己的经历,也有些不直接属于自己,是自己的见闻,这些,一齐或大部分拥上心头,于是可以衡量一下,对哪一种最感兴趣就写哪一种。另一个条件是“见识”。所谓见识,是对于读书的某一个方面有独到之见,或说有值得别人参考的意见;独到,值得参考,写成文章才有分量,有用,所以就应该写这一种。兴趣和见识能够协调,就是既有兴趣又有见识,最好;万一不能协调,应该舍兴趣而取见识,因为没有见识的结果是内容空洞无物,那就是作了等于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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