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比苦好,处理人生问题,决定取舍的时候,这似乎是个不须证明的原则。也难于证明,因为这是来自切身的感受,生来如此,历来如此,或者只有天知道是为什么。
中国过去研讨哲理,重在躬行,讲道,讲德,不大推求德与乐的关系,可是说到君临之道,总是把与民同乐看为大德。西方讲学,喜欢问德的本质,古代有所谓快乐主义者,主张人生的真谛不过是求乐。近代的边沁学派,以快乐的“量”作为德的标准,因而主张,能够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行为是上好的行为(善)。把快乐看作人生的最大价值,并且以此为原则立身处世,可以不可以呢?这个问题相当复杂,需要分析。
乐是人所熟知的感受,可是难干定义。它是生命活动中的一种现象,表现为心理的一种状态,表现为生理的一种状态,可以从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角度予以说明;用日常的用语解说就比较难,因为无论说它是舒适的感觉也好。喜悦的情绪也好,实际等于说乐就是乐。这里想躲开定义的问题,因为是人所熟知,无妨利用这个熟知,只是说,乐是人所希求而喜欢经历的一段时间的感受。
希求是“某一个人”希求,经历是“某一个人”经历,换句话说,乐是某一具体人的具体感受。快乐主义者把这种具体感受看作人生的价值所在,于是乐就成为德的最后的依据。把乐看作价值,结果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能不同边沁学派一样,兼承认一个“量”的原则,就是:小乐是小价值,大乐是大价值;能够产生小价值的行为是小德,能够产生大价值的行为是大德。
这对不对呢?理大致可通,但不完全对,因为,如果用此为决定行为的最高原则,一切准此办理,有时候就会遇到困难。一,正如常识上所熟知的,有的乐,作为一段时间的感受是真实的,但是结果会产生苦,这样的乐,显然是不宜于希求的。二,不管是常人还是道德哲学家,都把某种性质的寻欢作乐看作没有价值甚至卑下的行为,这表明行为的价值不能单纯由能否产生一段时间的快乐感受来决定。三,有些行为,与乐关系很少,或者经常要产生苦,可是不能不做,甚至人人认为有义务做,可见,至少是有些时候,决定行为的准则并不都是乐,而是兼有另外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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