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夫卡的遗嘱: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意义上的遗嘱;事实上是两封私人通信;甚至不是真正的通信,因为它们从没有寄出。布洛德,作为卡夫卡的遗嘱执行人,于1924年他的朋友死后,在一个抽屉里找到了它们,和一堆其他的纸放在一起,一封用墨水写,折好并附有布洛德的地址;另一封,更加详细,用铅笔写成。在他的《〈审判〉第一版跋》中,布洛德解释道,“……在1921年,我对我的朋友说我曾写了一份遗嘱,其中我请求毁掉若干物件(DIESESUNDJENESVERNICHTEN),重新审阅别的,等等。这时,卡夫卡递给我人们后来在他的办公室找到的用墨水写的那页纸,对我说:‘我的遗嘱会非常简单:我请你烧毁一切。’我还能确切地记着我给他的回答:‘……我事先告诉你我不会这样做’”。通过这个回忆,布洛德说明违背朋友遗愿的道理。“卡夫卡,”他接着说,“懂得我对他写的每一个字的狂热崇拜”;所以他很明白我不会去服从他,所以他“本来可以去选择另一个遗嘱执行人,如果他自己的打算是严肃的无条件的最后决定。”然而是否这么肯定?在他自己的遗嘱里,布洛德要求卡夫卡“毁掉某些物件”;为什么卡夫卡没有认为向布洛德要求同样的帮助是正常的事?如果卡夫卡的确知道他不会被服从,为什么他还要用铅笔,在他们1921年谈话之后写第二封信,讲出和详细说明他的打算?暂且不谈这些,人们永远不知道这两位年轻朋友就这个话题谈了些什么,况且,这个题目对于他们不是最为紧急,从他们每个人来看,尤其是卡夫卡,他那时不能认为自己格外受到不朽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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