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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合理心理学转移至宇宙论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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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合理心理学转移至宇宙论概言

“我思”或“我在思维”之命题乃一经验的命题。但此类命题乃以经验的直观为条件,故亦以对象——即在其视为现象方面所思维为自我——为其条件。其结果则在吾人之理论中,心灵——即在思维中——完全转变为现象,因而吾人所有意识之自身在此种情形中因其纯为幻相,实际上必毫无所联属。

思维,就其自身而言,仅为逻辑的机能,因而纯为联结一“可能的直观所有杂多”之纯粹的自发力,并不展示意识之主体如现象所有;此即思维绝不顾及直观形相(不问其为感性的或智性的)之充分理由。我由思维所表现之我自身,既非我本有之相,亦非我所现之相。我思维我自身,一若我思维“我抽去其直观形相之任何普泛所谓对象”相同。此处我若呈现我自身为思维之主体或思维之根据,则此等表象形态并无实体或原因等范畴之意义。盖范畴乃已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一类之思维(判断)机能,——我若欲认知我自身,则须此种直观。但在另一面我若意识我自身纯为思维,则因我并不考虑我自身所有之“自我”如何能在直观中授与,故“我自身”,在思维之我视之,固纯为现象,但在我思之限度中,则决非纯然现象;盖在纯然思维中所有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内,“我”即存在自身——在我自身中,虽并不因之对于思维与以任何内容。

“我思”之命题,在其等于“我在思维”云云之限度内,非纯然逻辑的机能,乃就其存在规定主体(斯时主体同时又为对象)者,故若无内感(其直观非表现对象为物自身,仅表现之为现象)则不能发生。于是此处不仅有思维之自发性,且亦有直观之感受性,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应用于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如思维之自我不仅由“我”以识别其自身为对象自身,且又规定其存在之形态,即认知其自身为本体,则此思维之自我应在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中,探求其视为实体原因等范畴之逻辑的机能之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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