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先验的理想(先验的原型 Prototypon Transcendentale)
一切概念就其所不包含其内者而言,则为未被规定者,而从属“能受规定之原理”。
依据此种原理,则凡二矛盾对立之宾词,仅有其中之一能属于一概念。此种原理乃根据矛盾律,故为纯粹逻辑的原理。以其为纯粹逻辑的原理,故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而仅与知识之逻辑的方式相关。
但一切事物就其可能性而言,则又从属“完全规定之原理”,依据此种原理,凡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的宾词若与其矛盾对立者集合,则每组矛盾对立者之中必有其一属于此事物。此种原理非仅依据矛盾律;盖除“就各事物与二矛盾的宾词之关系以考虑之”
以外,此原理尚就各事物与“一切可能性之总和”(即事物之一切宾词之总和)之关系以考虑之。此原理预行假定此种总和为一先天的条件,故进而表现各事物,一若自其在一切可能性之总和中“所有之分”而来引申其自身所有之可能性。故“完全规定之原理”
与内容有关,不仅与逻辑的方式相关者也。此为意在构成一事物之完全概念所有一切宾词之综合之原理,非“仅与二矛盾的宾词之一相关”之分析的表现之原理。此种原理含有一先验的前提,即预行假定含有“一切可能性之质料”,此种可能性又复被视为包有“各事物之特殊的可能性之先天的资料”。
“凡存在之一切事物为受完全规定者”之命题,其意义并不仅指每组所与矛盾的宾词之一,必常属于事物而言,乃指一切可能的宾词每组之一必常属于事物而言耳。在此命题之意义范围内,不仅宾词以逻辑的方法相互比较,乃事物本身以先验的方法与一切可能的宾词之总和相比较。故此命题所主张者如是:凡欲完全知一事物,吾人必须知一切可能的宾词,且必须由之肯定的或否定的规定此事物。是以完全规定,乃一概念就此概念之全体而言,则绝不能具体展示之者。此概念乃根据一理念,而此理念则仅存在理性能力中——此种能力乃对于悟性制定其完全使用之规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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