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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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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理性除与此种统一之理念以一对象以外,不能思维此种系统的统一;且因经验绝不能以一完全系统的统一之例证授与吾人,故吾人所应赋与理念之对象,非经验之所能提供者。此种对象以其为理性所怀抱(ens rationis ratiocitae),纯为一理念;非假定其为“绝对实在的及此即对象自身”之某某事物,乃仅设定其想当然如是者(盖因吾人由任何悟性概念皆不能到达之者),盖欲因此吾人能视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一切联结一若根据于此一存在者耳。在此种进程中,吾人唯一之目的,在保持——理性所必不可缺且虽以一切途径促进“由悟性所得之一切经验的知识”而绝不能障碍其统一之——系统的统一。

吾人如以此种理念为“主张或假定一实在的事物”(吾人能以系统的世界秩序之根据归之者),则吾人误解此理念之意义矣。反之,“非吾人概念所及”之此种根据,其本有之性质为何,乃完全未定之事;至设定此理念,则仅以之为观点,唯由此种观点,始能更进而扩大“在理性如是切要,在悟性如是有益”之统一。总之,此种先验的事物,仅为统制的原理之图型,理性由此种图型,在其能力所及之限度内,推广系统的统一于全部经验领域之上。

此种理念所有之第一对象,乃所视为“思维的自然物”或视为“心”之“我”自身。

我若欲研求思维的存在者自身所赋有之性质,则我必质之经验。盖除范畴之图型在感性直观中授与吾人以外,我即不能以任何范畴适用于此种对象。但我绝不因适用范畴而到达一切内感现象之系统的统一。于是理性采用“一切思维之经验的统一之概念”以代不能使吾人前进之(心之现实性质之)经验的概念;且由于以此种统一为不受条件制限,及本源的理性乃自此种统一构成一理性概念,即一单纯的实体之概念,此种实体其自身永无变化(人格的同一),而与此实体以外之其他实在的事物相联结;一言以蔽之,乃单纯的独立自存的智性之理念。但即如是,理性之意向所在,除在说明心之现象时所有系统的统一之原理以外,余皆置之不顾者也。理性努力欲表现一切规定存在于单一之主体中,一切能力(在可能之限度内)自单一之根本能力而来,一切变化属于同一之永久的存在者之状态,一切空间中之现象完全与思维活动相异。实体之单纯性及其他种种性质,殆仅为此种统制的原理之图型,而非预行假定其为心所有性质之现实根据。盖此等性质或依据完全不同之根据,此等根据,吾人绝不能知之。心自身不能由此等所设想之宾词知之,即令吾人以此等宾词为绝对适用于心,亦不能由之以知心之自身。盖此等宾词仅构成一“不能具体表现之纯然理念”。吾人如仅注意以下之点,即“不以之为纯然理念以上之事物,而以之为在规定吾人所有心之现象时,仅与理性之体系化的使用有关,始能有效”,则自此种心理学的理念所能产生者,自仅属有益之事矣。盖因在说明“专属于内感事物”之际,自无物体的现象之经验的法则(此为完全不同之法则)杂入其中。关于心之生灭及再生等之虚妄假设,无一可以容许。故关于此种内感对象之考虑,应完全保持其纯洁,不容有异类的性质混入。且理性探讨之趋向,亦在使此一方面之说明根据,尽其所能归纳于单一之原理。凡此等等,由于“所视为宛若一实在的存在者”之图形而圆满到达之,且除此图型以外,实亦无他途可以到达之。心理学的理念之意义所能指示者,亦不过统制的原理之图形而已。盖若我问及心自身是否为精神的性质,则此问题殆无意义。盖用此种概念(按即心灵)不仅抽去物质的自然,且抽去普泛所谓之自然,易言之,抽去任何可能经验所有之一切宾词,因而抽去思维“此种概念之对象”所必需之一切条件;顾概念仅以其与一对象相关始能谓其具有意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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