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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惩隔室,强管棚,强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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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世界带给我们的许多可喜的放弃中--放弃剥削、放弃殖民地、放弃普遍兵役义务、放弃秘密外交、放弃秘密任命和调迁、放弃秘密警察、放弃宗教课程,还有其他许多奇妙的放弃--诚然,还没有放弃监狱(监狱的墙壁没有拆毁,而是加进了"新的阶级内容"),但无疑曾经放弃过禁闭室--那是只能在资产阶级狱吏凶恶乖戾的脑子里产生出来的残忍折磨人的东西。一九二四年的劳动改造法典虽然允许把有特别过错的犯人关在单身监室里,但专门警告过,这种单身监室丝毫也不应令人想起禁闭室--它应当是干燥的、光亮的并备有卧具。

到六十年代初一直有效的(无效的)一九三三年劳改法典更加人道:它甚至禁止在单身监室里实行隔离。

但这倒不是因为时代变得更宽容了,而是因为到这个时候已经通过试验掌握了其他一套轻重不同的劳改营内惩罚办法,此时,使人难受的已不是孤独,而是"集体",而且受惩罚的人还应当经过

强管连--强化管制连,后来代之以

强管棚--强化管制工棚、惩戒作业班,以及

强管区--强化管制区、惩戒派出点。

后来,不知不觉间就加上了--不是禁闭室,不是!而是--

惩隔室--惩戒隔离室。

如果犯人已经吓不倒,如果对他已经没有任何惩罚可施--那怎能迫使他服从管制呢?

捕获的逃犯--往哪里关呢?

为了什么关惩隔室?什么都有:不中长官的意,招呼打得不合规矩,没有及时起床,没有及时躺下,点名时迟到,走的不是那条路,穿得不合规矩,抽烟不是地方,在工棚里放着多余的东西--就给你一昼夜、三昼夜、五昼夜。没有完成定额,发现与女人在一起--给你五昼夜、七昼夜、十昼夜。对于拒绝出工的犯人还有给十五昼夜的。虽然依照法律(依照什么法律?)无论如何不能超过十五昼夜(可是依照劳改法典连十五昼夜也是不许的!),但这架手风琴的蛇腹却能拉长到一年。一九三二年在德米特拉格(阿维尔巴赫这样写的,这是白纸黑字!),因自残行为给过一年的惩隔室!如果还想起,自残是不给治疗的,那么,就是说把受伤的人关进禁闭室去受一年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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