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一直局限在我们讨论社会现象时如何对个体行为及其对象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现在,我必须转向讨论使用这些分类的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即使对分类的关注占用我们很多精力——确实大多了,例如在经济学中就是如此,以至于该学科的最著名的现代评论家之一把它描述为纯粹的“分类”科学——但对分类的关注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象所有的分类一样,对任何我们想解释的东西而言,这仅仅是一种排列事实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够转而讨论新问题之前,我必须先从我们的思维习惯中清除一种普遍的误解;其次,还必须对为使这种分类顺利进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种主张进行解释,这种主张对任何一个受自然科学教育成长起来的人来说听起来十分可疑,而它只不过是根据我们对象的性质做出来的。
人们认为,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个体行为,这是一种误解,而要是认为我们所使用的精细分类过程本身就是在解释个体行为,或是为了解释个体行为,那就更错了。实际上,社会科学的确并不是做这类事情的科学。假如说有意识的行为能被“解释”,那么,这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属于经济学或语言学、法学或任何其它社会科学的范畴。我们所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对我们可以理解的个体行为进行分类,并发展这种分类。简言之,是把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任务中所必须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来。经济学家常常有点羞于承认他们的这一部分任务“仅仅”是一种逻辑推理,并且,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或许也同样如此。我想,如果这些人但然地认识和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十分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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