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知了这种歧变,我们先得把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所养成的对于动物的观感搁置一边。大多数的性的歧变,可以说大部分是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的直接产物,即或不然,也至少是性冲动对这种生活随便适应的一些表示。但兽交则不然,不过有一种兽交是例外,详见下文。它是乡僻地方农民中的一种性的变态行为,而这种农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觉迟钝和易于满足的分子。在比较原始与质朴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鲁的人,既没有妇女垂青,自己又没有能力去追求她们,便很自然会养成这种恶解。在有的比较朴野无文的社会里,由于司空见惯,根本不把它看作淫恶的癖习。即象在瑞典,一直要到十二世纪的未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种罪名,而这罪名也并不大,犯过的人只需对动物的物主负责,出一些赔偿费便可了事。在更单纯的民族里,例如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色里希人(Salish,即印第安人的一种),认为动物在生命的地位上并不低于人类,它的价值并不贱于人类,所以即使有兽交的事实发生,犯过的人并不因此受人鄙薄,并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种犯过的行为。
此种所谓榛丕性的兽交之所以异常普遍,综合看来,是有三种因缘的。
①原始与朴质无文的社会对于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会的不同,它并不承认人类与其他动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动物之间,有什么很大的界限。
②农民与此种动物之间,关系必然比较密切,感情必然比较浓厚,有时再加上接触不到妇女,家庭生活的不易建立,这种关系和感情自不免更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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